第一個,剛剛有提到儲蓄互助社的閒置資金應用,我看了一下儲蓄互助法並沒有明文這樣子用,在第9條任務裡,其實沒有這樣的任務可以運用,個別的儲蓄互助社提出這樣的要求,好像會因為法令沒有明文⋯⋯等於會變成必須要所有的儲蓄互助社先取得一些何宜,然後逼著內政部來核准,這樣是可以的,但是要求內政部由儲蓄互助社來要求配合辦理,似乎是有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