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我都完全同意。當時有愛蔓延社企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希望用一個正規的方式,也就是協會作為發起人,並不是大家開了股份有限公司,把股份捐給協會,那個是很常用的方法,公司法第1條修了不是以純粹為目的,並不是公司法的精神,財政部所得稅法的規定,是比較明確,也就是依其他法律規定,並沒有說依其他法規、函釋認定等等,只有法律位階的才可以適用這一條,所以我們現在不管做多少登錄原則、行政命令位階的準則等等,這一條都沒有辦法對抗他,除非立法院專門通過一個像剛剛牧師所說的強制提撥營運公積的部分,不然確實中小企業或者是商業司也好,都沒有辦法用一個命令或者是法規位階的東西來排除這個法律,目前實際的情況是這樣子,再次感謝我們把這一件事講得比較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