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當時已經說蒐集的目的必須要法律明訂,重大公益的目的必須要證明,必要有關聯性,然後禁止目的外之利用,這個剛剛討論過了,重大公益目的及法律明訂的蒐集目的,這兩個勢必我們在施行階段,而不是測試階段,如果最後真的要做的話,是必須要證明的。目前非常難證明這兩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