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還是會衍生出一些困難,包括這邊提到的是,像工程經費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單一編列這樣的費用?坦白來說,新北市政府的經驗,我們推了八年,我們從一開始沒有編,到後來104、105年度的時候,有單一列項的編列,到後來現在又沒有編,會有這樣子的過程跟經驗,其實是因為你有編,名正言順地要花這一筆錢到這樣的成果交付,但是審計又會來K,這又是另外一個克服的障礙,審計通常都會站在編這樣的預算、經費,就必須要有這樣的目的、效益,而且會拿不同的案子去比較我在板橋跟土城蓋的專案,因為這兩個的專案目的不一樣,在BIM的目的、技術上不一樣,但是他們的觀點通常會解讀500萬花在這邊,為什麼這邊有做到碰撞檢查,但是在另外一個案子卻不是做碰撞檢查,而是額外的項目,會做水平的比較,但是卻沒有辦法反映出工程的獨特性,而沒有說BIM技術在哪一個工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