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剛有講過,我們必須要先探討的是,公共工程是否需要採用BIM技術及是否需要BIM的專業人員?事實上依政府採購法來講的話,工程會是政府採購法的主管機關,我們通常要求你今天是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採購環境,所以我們一些採購必須要先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的規定來作盤點,也就是說,你必須根據這個個案的功能、效益及特性來訂定你的採購需求,你必須要符合不限制競爭的前提之下下去做評估。所以,我們也是依據這樣的概念才會導出這個結論,我們要由個案的主辦機關來評估、採用,而不是全面推廣,而是我們經過四年的研究所獲得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