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vTaiwan」跟別人不一樣的地方是著重處理數位經濟法制議題。
特別法的適用,是用擇一從重處分的適用,這個法位階是非常地明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處罰並沒有分傷害或者是什麼犯罪,只要對他犯罪就是。
我剛剛講是可以連續處理的,如果不改善,錢還是不給,限期第二次再給,不過還是不給,可以再罰第三次,不代表不給錢,終究還是要給,還可以再加重處罰,現在的法條是不改善的話,都可以再做加重處罰,現行的規定就有了。
都不同之後,我們之後才會來討論某一個人的違反,是不是在法律上被評價為同一行為,而有從一重處罰的情況發生,也就是有層次上的區別。
我看到提案人一直提到加害人要加重處罰,因此完全沒有跟業管準備被害人保護這邊的資料。
針對三年以內有兩次以上的罰責,我們會加重處分,可能會有一點五倍的罰責出現。捕撈的魚獲物可以沒入,不然可以用魚的價值再罰八倍的罰鍰。
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地方政府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部分,可以加重處罰,所以更有效果。針對罰鍰的部分,立法委員也有相關的提案,希望可以加重。
我們的感受是認為現行的刑法並不是很有效,因此會讓僥幸者的人無感,最後的想法是應該要加重處罰,謝謝。
第三,登錄不實常常會跟詐欺罪扯在一起,詐欺罪是五年,而這個是只有三年,從一重處斷根本用不到。
第五,加重刑事責任的部分,回到剛剛第2題,如果是兒少保護法第112條,已經有針對未成年人的加重處罰。接著是刑法第86條,對兒童虐待有一個處罰的規定,因此這一個部分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講,基本上法律就有規定了。
第三,我們講說凌虐孩子因而致死的加重結果犯,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是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意圖營利,對孩子施以凌虐的話,那個刑度更高,所以在刑法第286條,法務部提出的修正草案,已經對於虐童的社會呼聲說,必須要加重處罰做出一個正面的回應。
港區嚴禁丟棄垃圾、廢漁線、玻璃瓶等雜物,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從重處分,港區停泊的船支,民眾未經同意,不得登船,漁港停泊的纜繩,民眾不得碰觸,如果在航道釣魚,民眾須禮讓漁船通行,民眾不得以任
針對涉犯刑事案件的外籍移工,移民署將會依法偵處,相關刑責由司法機關論處,移民署也針對這部分來參考日本、韓國的做法,也推動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法作業,未來修法作業完成後,將加重處罰逾期停(居)留者
另外,就外掛的部分來講,其實「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19點都有訂相關的規範,也會給業者對違反遊戲公平性的行為,依情節輕重處理,最重會終止的,違反的人就永遠沒有辦法用違反規定的
高速公路有案例,在跟車的時候,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時,同時被連續開了33張單,這個對處罰條例來說,其實就只是一種加重處罰的概念,主要是要為了導正違
本署於 108 年 1 月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期間,即研擬在專案結束後,加重處罰逾期者、幕後幫助者,以增加法令嚇阻力,因此在專案期間即進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作業,前述修法
意見裡面也有說明到「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是更重要的法規適用原則,所以在適用的順序上應該更高於從一重處罰的原則。如果在特別法中對於同一行為其法定罰鍰額較低者,仍應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並由該主管機關為裁罰之管轄機關」,我這邊先做這樣的說明。
想到會被罰得多重的情況,再加重不一定比較有方法,這個是剛剛檢察官特別提到的預防當事人犯罪、預防一般人犯罪的理論,其實我們對於殺害兒童的犯罪,在兒童節已經通過了,加重處罰的規定。
其實大家有印象的話,過去協作會議裡面,曾經有一個案子是酒駕要增加鞭刑,其實就是加重罰刑的部分,但那一次完整的題目名稱,其實是「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應該要增加刑罰上更加重處置」,所以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