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的意見有包含以下幾點:像現行刑法所謂散布猥褻物品罪跟加重誹謗罪是不是已經足夠處罰行為人,這個是有爭議的。
現行的行為在刑法跟實務上的判決,都是以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來處理,可能同時會構成刑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的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用這樣妨害名譽的罪章到底有沒有辦法評價?私密影像行為之評價中心在於當事人自身隱私控制權遭受侵害,但第
《刑法》第310條中誹謗罪中針對政治人物及公訴罪的部分,長期也形成寒蟬效應,讓媒體在報導政治任務時會動輒得咎,雖然過去這一些年來,我們看到《刑法》第310條的相關判例裡,幾乎都是根據釋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