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因為我是看維基百科解釋說creative commons 0是根據著作權法。
另外一個是著作權法在今年5月有一個修法,事實上我們透過一個工作坊去協助。
是。包括還沒有三讀的著作權法,跟已經三讀的公司法,都把「利用」加到法條的文字當中。
像加拿大的著作權法,只要notice行為人說「現在有人要告你」,這是不是大家可以接受的?
另外有一個提醒,也就是活動配樂的部分,也就是著作權可能要注意一下,看是不是有違反著作權法。
當然因為著作權法,編輯過的著作當然屬於他的,所以他編輯過的不能用,但本來的逐字稿,都可以任意引用跟使用。
那一天是兩方都來,應該是辯論庭,就是快要結案了,我告東森房屋業務員著作權法,就是在這樣。
因為我們最主要的酌量點是,可以節省整體的社會成本,因為整個國家社會的預算也不夠,按照著作權法來講,若出版商不給,我們還是可以找義工,發動去掃描變成EPub 3或者是「.doc」或者是「.txt
有一些我們當年覺得很難突破,像著作權法,現在因為語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 LLM)可以學習,但是在著作權法上未必會算成抄襲。只要在輸出時確保完全不抄襲任何一句話的情
但是縱使文本有著作權,但是當到這個程度的時候,也沒有著作權,因為任何人的統計結果都是一樣的,而你不能主張創意的東西,這個不在著作權法的涵攝範圍當中。
所以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就很像我已經死掉50年或是死掉75年了,看你的管轄領域在哪裡,我覺得這是我對命運的看法,像我現在只是一個素材庫,這個素材庫怎麼運用是完全讓大家決定。
就像剛剛所說的,要以合乎著作權的方式來合理使用,但是並不會排除著作權,像我們在圖書館借書,也可以在學術論文上或研究報告裡面引用,都合於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範圍來使用。
當然隨著機器學習的進步,也許過兩年這個不是問題,中文就到百分之百了;但是至少過渡的這幾年,在著作權法不違法的部份,我覺得重點還是推廣這一個觀念,這可能很重要。
回過頭來說,應該是三、四年以前,著作權法還沒有修法通過,廠商只要牽涉到版權的問題,就說:「不願意給,如果給的話,作者不一定同意。另外,當然也有一些原本在製作點字的單位,如果這樣下去,他們就沒有
是接到notice之後,至少要有十天之內通知對方說可能侵犯權利,這個權利就不是著作權法,而是商標法,因為著作權法已經有自己的一套做法。我們有點參照著作權法的做法,如果侵犯的是商標法,理論上也是一樣,可
我完全同意長期下來,我們不應該再自己掃描,要嘛是全自動化來做這一件事,不然就是產出的時候,要把結構化的書給圖書館,這個東西我覺得著作權法新的修正,2016年版的修正,如果還沒有處理到的話,比較難在我們這一個會期處理,因為前面的訴求還沒有處理完。
我拋棄掉著作權,我也不限制商業化,甚至你要說這是你的產品也可以,我們整套官網的程式,你拿去賣給其他政府或者是國家,我也不告你,這就是拋棄著作權的意思,我怎麼樣都不會用著作權法告你。
ISP的部分,我們那時在弄匯流五法的時候,把著作權法上,把侵害著作權的時候,是放在匯流五法裡面,只要有任何的犯罪都可以,那其實是可以解決這一個問題,因為如果發現這個,只要去告他,通知ISP的業者,就馬上take down。
你知道我的意思嗎?公司有的時候是自願揭露在經濟部的各平台上,主管機關也只是給大家看,但是並沒有要讓你用,現在公司法放了一些新的文字,包含統計法跟新的著作權法,只要是公部門產生都可以看跟利用,這個在法制作業上都有在做。
我有次在工作坊聽到智慧局他們說他們把著作權法拋上來,是為了希望讓利用人可以出來講話,因為他說之前的聲浪大多是權利人,權利人在主張。不管他那次的議題是不是被逼上來,至少我覺得那天那個科長在講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