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現在的制度是現期三年,可是問題是有經營公司,前面半年是經營公司的文化,還有怎麼運作,那個是首期公司,兩年半之後就限期要離開了,沒有辦法再留。
理解,我們這邊寫的建議,當然目的是希望提案人心裡可以有一個底,也就是以後儘量不要有到第五十九天才出現期程,而那個期程是第六十天要回應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