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消費者保護的部分,歐盟認為服務提供者是營業人,平台也具備服務提供者身分時,都必須要遵守消費者保護的法規。
這個沒有問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業餘的部分,可能又要有一個專章,按照這一個架構。
第四個是提供消費者保護安全機制及隱私安全。我想要解決上述四個問題。
第六,消費者保護問題,因為消保法規是要保護弱勢的一方,因此P2P的狀況之下,應該要考量哪一方是弱勢的,服務提供者是營業人跟平台是服務提供者時,都應該要遵守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規。
謝謝。所以聽起來不只是蝦皮這個平台,主要是上面貨品,我們這邊當然有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令,但是如果是管轄領域裡面的話,消費者保護未必適用,這個確實感謝您的提醒。
像前方碰撞、側方碰撞測試及行人碰撞的測試,每一季車輛大概會需要花費200萬元的成本,這個報告提出這一個成本是建議由相關的機關,像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交通部、汽車安全協會、保險相關協會或消費者保護等團體的提供。
另外一個必須要負擔個資保護、繳稅及消費者保護,這個是最基本的責任,也要提供正確的資料給平台。
另外,只是個案瑕疵的部分,也就是回歸到消費者保護法一些相關的機制處理。以下是對我們交通部汽車改善制度來進行簡單的說明。
各位好,我是車商的代表,今天的討論看起來是比較聚焦,要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可能未來要修改我們的定型化契約。
今天在這個法案設立的根本之下,希望能以保護消費者、保護臺灣那些沒有行為能力者為前提。
我回到剛剛講的部分,如果是消費者保護的議題,解法可能就會是未來往消費者保護法,有一個賦予主管機關,可以訂立零售定型化契約範本,裡面就可以約定要經過消費者同意,才可以列印,並不是一定要列印給他,問他要不要,因為還是問出來了,結果還不是收到垃圾桶裡面去放。
第二個,擔任所謂的主管機關,因為剛剛談誰是主管機關,大家會想到的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思是不但要管個資跨境的傳輸,說不定要管資安法、消費者保護……我們今天沒有打算做這件事。所以即便是今天的結論
大家好,大家有討論到屬於公平競爭跟消費者保護的部分,當然大家關注在境內,但是事實上我們在發展平台經濟的同時,其實我們也面臨境外平台經濟的入侵,其實也是其他平台經濟的使用者。
另外如果檢舉人爭議的東西不是廣告的內容,像剛剛講的遊戲管理、費用計算、欺騙錢之類的,這個是消費爭議範疇,因此建議檢舉人可以循消費者保護及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服務提供者也必須要依照相關法規負擔個資保護、繳稅與消費者保護責任,服務提供者也應該提供正確的資訊給平台,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另外就是這一些事項是不是有需要再增補或刪減?
「共享經濟」的三個章節,也就是納管、納稅及納保規範進去消費者保護及資訊透明也放進去。基本上頁投影片是大概數位經濟法大概的法源架構(簡報之樹狀圖)。
方檢核測試資料的部分,因此我們決定由消費者保護團體,而這一個部分有區分兩個層面,一個是官方的,也就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另外一個是民間消基會,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來負責第三方檢核測試的資料,我想可以提高這一方面的信度。
經濟部商業司 劉雅娟 周志育 / 秘書室 陳嘉豪 李依珊 劉芮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吳政學 梁明圳 林尚儀
對,我現在都把accountable跟accountability翻成「有能力給出交代」。主要的原因是,在不同的領域,像在NPO都是翻成「責信」,在公部門可能翻成「課責」,在私部門有時翻成「當責」,如果是消費者保護單位會變成「問責」,同個字看在哪裡就會變成不同的字。
接著是平台的部分,一個是基本責任、一個是營運責任,所以在下一頁是針對必須要承擔營運責任的一些條件,基本責任的部分是資安、個資保護及繳稅。營運責任的部分是消費者保護,提供申訴機制,確保資訊正確性及合法性,還要提供相互評鑑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