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馮燕老師好像比較把社會企業當成這一些組織的最大公約數,所以沒有辦法像用其他詞彙來形容社會創新?
我們要問的是,運動跟技藝用開放政府的方式,也就是蒐集不同的聲音之最大公約數,就是用「技藝」?
其實當時本來是要放進法條裡面,為何這一次修法的草案裡面,並沒有修到這一個部分?後來因為在政委主持的其他會議當中有很多爭執,最大公約數是修正不合時宜的用語,但其實以現在進行獎懲變成修正建議的部分,法務部本來早就已經表態了,我們是可以接受的。
我們看到在日本跟中國有一些應用是可以做得到。我今天只想講一個,也就是不知道無所依從,也找不到對口,他非常開心聽到剛剛處長的說明,這個是接下來兩年的重點,可是所有的軟體行業、新經濟行業,所有的交易不管是做電商、web3、Fintech、智慧醫療的,大家共通的最大公約數就是數據。
我們在第一次協作會議時,議題就是國旅卡的議題,這個就是一般流程去制訂下來的,因此從政策制訂下來之後,使用者的反彈變成到非常後面,所以使用者進行更多的研議,並不會改變原本政策產生的流程是否有符合更多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而進行調整這一個政策,只能針對這一個政策目前的狀態去作最大公約數的調整。
一個是「漁業資源保護有很多做法,禁漁區並非唯一的手段,當然要取得不同角色的平衡點」,希望資源的永續前提目標等等來說,如何是大家有共識的方式,大家剛剛提到很多不同的做法,我們用下午的時間可以比較實際來討論怎麼樣是最好的最大公約數,這個是第一個要開放討論的面向
這個部分我們也有去訪問媒體公會的人,媒體公會有做了一些電視媒體會傾向報導觀眾有興趣受關注的事件,找到大眾普遍有興趣的最大公約數。也有提到針對這
不同,僅在程序上或作法上有些不同,能否在開始時先採取最大公約數的方式,將大家所提的儘量放進來,然後再慢慢的刪,讓議題整理小組有充分的資訊,接著再將骨肉、階段性及各種不同的看法提出來談,這種作法會更成熟一點,今天花那麼多的時間談論議題,速度顯然太慢了,建議今天只確定議題即可。
像閉鎖型公司法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送進立法院以前,我當時是政院的專案顧問已經做了非常完整的功課,蔡玉玲前政委已經跟各方利益關係人都已經談到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最大公約數,在這樣的情況下,送出去
一、這次司改一定要有成果產生,不要演變成法界内部的分裂,因此,應採用最大公約數來解決問題,想辦法尋求共同點,有爭論之部分再談,不一定在這一次完成,司法改革非只有一次,是一直持續地,就如范律師所
,你要說臺灣認同,很多人的臺灣認同是珍奶,不是什麼別的,像護照圖案的最大公約數可能是一杯珍奶,你珍奶一定要配吸管,現在有一個人出來倡議吸管要拿掉,可以有一杯珍奶,但是開口不要用吸管,一定要用吸管的話
的 N-4-6 倒數第二點,讓孩子化簡分數,如果沒有質數的概念會很辛苦。可是質數 N-6-1 才教,跟最小公倍數、最大公約數一起教。 如歐老師說,很多是螺旋思考,S-3-1 提直角,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