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的人要負責,這負責不是國家賠償法裡面簡單的負責。因為國家賠償法是要算實際受的損害,而這個國家賠償的法……
我的意思是這邊寫的「國家賠償責任」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應該沒有要國教署?十六是主要談國家賠償責任,我們還是請法務部來處理,這樣可以嗎?陳科長,請。
我同意。因為其實前面還在討論國家賠償法,還是由你們來主政,像海巡署的救援費用,我不知道海巡署的救援狀態有沒有任何的機制要負擔。
這個部分國家賠償法務部來負責是沒有問題,擔任主辦機關,這案子裡面牽涉比較多的是國家公園、國有林地內的活動。
我今天要講都講不完,有很多的問題,像現在南澳漁港,船如果開過去,浪很大,如果噴上去的話,發生問題是要找誰?是要跟釣友拿嗎?或者是要依照國家賠償法?
反對並不是因為會對我們裁罰,而是今天這樣的設計是給行政機關權力,然後他的責任不是所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真的算出來,可以賠到5萬元嗎?對一個人的言論侵害時,國家的損害要如何計算?但對平台,是在這
我們剛剛沒有討論到後面,我們想要補充的是,如果未來小孩有什麼狀況或問題的話,可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因為這個是國家的法令所造成的,有某種特定的狀態,與別人不太一樣的地方。
當時這樣寫我們有考慮到配合政策,國家賠償法做這樣調整等於是把一部分責任分擔給山友,從我們當時在想,其實從民眾角度來看可能還沒想實質內容就覺得國家在卸責,那觀感很不好,我們有點把它反過來問。
另外一個部分,我們的組員有提到在賠償金的部分有一個很突破性的框架,他們認為賠償的過程,其實不只是加害者或者是受害者這兩造間的關係,也包含了國家集體面對性侵的議題,所以才會提出國家賠償的概念。
單身女性及同志伴侶,如果為本國公民卻無法使用已經相當完備的人工生殖科技,必須到海外合法的國家使用這個科技,其實已經受到滿多的損傷了,是不是可以請求國家賠償,我也希望可以列入紀錄,謝謝。
主席、各位先進,第 13 頁空間資訊這個部分,我記得三四年前蘇前院長有向山致敬、向海致敬的政策,當時也配合修改了國家賠償法,主管機關對於危險的地方要標示,所以認為要以資訊方式提供,向山致敬是體
另外,有關於責任分擔的部分,這個當然是要提醒民眾,未來可能在開放山林之後,可能是一個必須要自主管理的時代,包含登山法制的修訂,還有國家賠償法的
針對被害人相對應也有服務跟補償措施,所以其實也有建立整個國家賠償基金,提供被害人直接的個人補償。國家雖然也有,可是現在其實是要有起訴的案件才會
如果太太墮胎不用先生同意的話,等於是政府立法侵犯民眾的婚姻家庭並且鼓勵太太偷偷墮胎.. 這種剝奪丈夫責任的政府修法版本,如果是這樣的話,墮胎最後發生不可逆的傷害跟死亡,丈夫應該可以合理要求國家賠償,墮
之前很多公務人員有公務員心態,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就沒有錯。而且又有一個迷思,之前有一個叫做「國家賠償」,公務員最怕遇到這件事,如果水域開放了,萬一有人下去玩水,發現所謂生命安全問題時,回過頭來追究責任的時候,可能要負部分的法律責任,包含刑事、民事責任,就像剛剛元治兄所講的簡報。
常開車,你只要出了車禍,在轉彎的地方,像交通部的道路設施的警示標示,你只要沒有做好,延伸後端就是國家賠償責任,公務人員要背責任,國家海岸線1600多公里,現在是要全面開放,請問如果要做風險告示,要做到
回應國家賠償的這一件事,我想要詢問一下,剛剛說如果今天因為單身女而作人工生殖,小孩長大之後要申請國賠,因為我們現在不清楚申請國賠的依據、論點是什麼,假設是以家庭不幸福,知道這個媽媽不愛我,因為
因為哪一些議題要討論,哪一些部會要參與,大家就很清楚了,像去年責任的部分,因為國家賠償法法務部立刻就修好了,所以可以看到責任的部分完全不在討論
,即便釋出時附有免責聲明,但不能理解為政府對於資料可以完全不必負責,因為仍必須考慮國家賠償法之國賠責任,以及民法上故意跟重大過失不得免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