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現行公平交易法已足以規範。
公平會想要補充,數位白板所整理的內容關於詐騙,政府可以做及規定,業者廣告不實責任的下面,有寫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5條。可是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並不是不實廣告的規範,因此是寫公平交易法第21條。
第二個,有關於機率廣告不實的部分,就會依照現行的公平交易法來作相關的處理。
我們希望藉由這些在公司或者是組織內具有決策權利的人,因為瞭解公平交易法之後,回到工作崗位能夠把公平交易法內化到組織文化當中,進而擴大宣導的成果。
目前來講唯一還是會殘留的一個問題是,如果今天是外國著名的公司名稱,它被人拿來國內使用,因為其實公平交易法第22條是可以處理外國的,也就是只要著名的就可以了,不限於國內、國外,這沒有問題。但是公
接著是有關於公平會的自提案,也就是擴大公平會的提案,公平交易法與案例研習營之活動效益。
接下來說明一下公平交易法有關於檢舉的程序,首先要用書面載明的內容,也就是要寫姓名與地址、廣告資料。
另外,不實廣告的規範是散在各個法規,因此藍色的區塊建議更正為「各不實廣告行為特別法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
政委、各部會先進大家好,公平會的提案是擴大公平交易法與案例研習營的活動效益,公平會從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公平交易法的倡議工作,而這項研習營是這
各位大家好,關於前面有一些問題,前面兩位教授都已經說過,我就不再重複,因為我自己本身在專長上有一些部分是包含公平交易法的部分,我簡單說明一下我對於公司名稱的想法。
對於事前如何強制業者要求,要規範哪一些東西,我想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立場跟公平交易法的立法宗旨強調公平競爭,會相違背,因此事前介入,我想公平會沒有權責要求事前介入,以上說明。
有關於廣告不實的部分,除公平交易法有規範之外,針對遊戲轉蛋的部分,事實上我們也有要求業者必須要標注這個是機會中獎的商品,可以讓消費者瞭解這是涉及概率性的遊戲。
在國內有人拿來用了,類似是這樣子會有一些不管是混淆、誤認,或者是我們所謂說攀附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目前在公平交易法在第22條本來就有一套機制在解決,而且公平交易法在2015年修正已經把公平交易法第22條一些過去學說跟實務上比較有爭議的點,大概做了一些釐清。
但是若無法直接依據公司法提出訴訟?目前實務上公司法還是承認以中文名稱為主,所以如果受權利侵害的人,必須要在法院說主張可能是受到商標或者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侵害,取得勝訴判決之後,才可以要求登記機關來辦理變更登記。
那麼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範的內容是什麼呢?講法條是很枯燥的,重點是公平法第21條是禁止事業在廣告或者是商品上對商品相關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如果事業在廣告上的文字或圖形和事實不符,則有可能涉及不實。
公平會說明,這個案子有關不實廣告規範部分,現行「公平交易法」已有規範,所以不需另立法規範。依照相關規定,可以請提案人以書面方式,寫明廣告不實之處(例如廣告不實用語),具真實姓名及地址,並提供廣告資料或事證等向公平會檢舉。以上,謝謝。
目前實務的做法是,如果公司名稱跟其他的權利有競合,好比商標或者是公平交易法之類的話,這一整張要講的並不是我們管的,想要管的人按照公司法提起訴訟,是法院管,管完之後,登記機關就會強迫敗訴的那一方去變更登記,他們是等法院的裁決,不自己作裁決。
其次,公平交易法,我們一直強調自由與公平競爭,當然廣告在現在商業活動中非常重要爭取交易的機會與行銷活動,所以廣告如何呈現,公平會基於尊重市場自由競爭,我們認為是業者的經營自由,除非涉有不實,公平會會依法處理。
有關於投影片第16頁當中有提到建議公平會就「遊戲廣告不實」及「臉書購物詐騙」這兩項議題開放徵詢,因為前面在歷次協作會議報告中已經有提到,關於遊戲廣告不實及臉書詐騙涉及廣告不實的部分,現行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的處理原則,都已經訂有相關規範。
我參加兩次的月會和季會,聽到大家很多經驗的分享。公平會的業務在執法,與一般民眾權益相關性相對沒有那麼高,因此公共政策參與平台的「提點子」應該不太會有提案,不過目前「眾開講」有公平交易法修法案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