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確認一下,縱使不是第34條適用的狀態,實務上按照補充保險費的規定,其實並沒有特別說一定是第幾類,事實上我們看到補充保險費,像第1至6類的第31條也有補充保險費的相關規定。
可是就會被強制復保,會被健保署抓到要復保,要繳保險費。
另外一個是日本僑胞30歲女性,使用當地醫療保險,費用的部分請幫我們加上去。
他的社員在第一類投保的時候,他的社員還是要繳這個合作社開「50」的補充保險費。
簡單來講,你的主張是補充保險費的這個概念,可能是跟第34條脫鉤的,是這樣嗎?
接下來是這些人醫療利用情形跟保險費收入的情況,其實我們一直有持續追蹤這些人利用全民健康保險的狀況,目前保險費收入還是略大於醫療支出點數。
另外一個是低收入戶的部分,也就是沒有需要扣繳補充保險費,除了這兩類的人以外,其他的人只要有非投保單位所給付的「50」薪資所得的金額都必須要繳補充保險費,法規是這樣子的規定。
(簡報第13頁)這是近三年短期復停保醫療利用情形及保險費收入,可以看到目前保險費收入是略高於醫療點數,我們也會持續來觀察,財務收支是不是能維持一個平衡的狀態。
投保單位我們說是雇主,雇主是要付兩種保費,第一種是一般保險費,是投保的金額乘以費率乘以負擔比率,現在是60%,再乘以1加平均眷口數,現在的爭點
退保目前看起來會不合理,主要是因為跟著停保制度,退保前因為辦理停保,所以不用繳保險費,但因為在退保兩年後就返國,可以立即參加健保,不用等待6個月;形成長時間(3-4年)都在國外,沒有繳健保保險費,返國可以馬上參加健保,看起來就會非常不合理。
關稅的完稅基礎是含運費及保險費的,這一批運輸到進口國口岸,加上運費及保險費,以作為課徵的基礎,營業稅也是以這一個價格來作為課徵營業稅的基礎。交易價格制度是國際規範,各國都這樣在做,這個是第一點的說明;臺灣其實沒有跟其他國家不同。
當時考量了幾個原因,考量對健保財務的影響,以及不因少數投機者影響大部分人的權益,設計了復保後如果要再辦理停保,必須至少繳交三個月保險費的設計,這樣精算過後,保險費的收入跟醫療支出其實是可以達到一個平衡的狀態。
部裡希望處理的方式,其實就是希望回到公平性來討論,很多人認為長年旅居國外的民眾,平時沒有繳交保險費,但有需要時可以立即復保及使用醫療資源的這一件事,相對於在國內長期繳納保險費的民眾來說,是件不公平的事。
辦理停保的話,超過六個月之後返國可以立即復保,至少三個月之後才可以再辦理停保,也就是要求你要繳三個月的保險費,才可以再次辦理停保。
選擇不辦理停保的人就必須繼續繳納保險費,相對的也可以獲得健保的一些權益,如果在國外發生特殊傷病、不可預期之
如果他們繳交的保險費大於支出,可以挹注我們的健保,為何不能讓他們的心繼續向我們這邊,所以僑委會希望能夠繼續維持停保制度。
如果預計超過六個月,可以不到六個月就回來了,辦理的停保是沒有效力的,必須補繳這一段期間所有的保險費。
院長、各位,對於吳委員的部分,確實教育部編列經費去做有關他們在勞動安全的保險費用,當然這個是198元,就是當時來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