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我們再來講第16條的地方,像剛剛講第7條是講「會員入會資格」,第16條是在講「選舉」。現在目前為止很糟糕的地方,大致上是分流選舉,也就是團體會員理事,是由團體會員的代表選出,個人會員的理事是由個人會員代表,依照剛才的會員入會辦法,已經把會員分成兩類,這個投票方式,其實有一點在內政部關於人員等於票票不等值,這個條文也是我們非常不同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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