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如果以法來講的話,三級機關的數量上限70個,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的規定。如果是打算要採獨立機關的話,依第3條及第6條,必須要以委員會設置,委員會設置就必須要合議,但跟我們規劃的屬性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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