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後來我們就決定反正當時的email是什麼我們就用什麼聯絡,所以後來在聯繫提案人的時候,基本上就是以email為主,不然就是相當的疑惑,因為提議者的名字就是「連署人」,所以後來討論出的原則是發生這一種事的時候,就是以那一個email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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