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過會議研商後提出四個建議方案:方案一,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充實現行公務人員之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方案二,修正《工會法》,允許公務人員籌組工會;方案三,針對公務人員對結社權另立新法;方案四,維持現制,惟需具體改善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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