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備數位保護力」這張簡報,先前有一個原則是牽涉到其他部會進行中的業務則不公開,但提到「個資專責保護機關」的個資法已經三讀通過了,已經沒有不得公開,如果多元司、產業署都不反對的話,如果要解除列管,就可以公開。看別的有沒有要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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