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我想請問一下,所以目前我們的 focus,比如像信託法或者是後面有提到其他團體的狀況,公司法目前我們的想法是不再動它了,是嗎?因為其實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國際審查時,有問過非常多次有關於公司法、洗錢防制法對於實質受益揭露程度不一的狀況,因為公司法在兩、三年前大修,這個是很大的爭議,最後我們其實是妥協了,並沒有揭露到真正的實質受益人,這才變成我們在審查時要不斷回應這件事,我只是想確認一下我們修法的方向是放棄公司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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