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草案預告,資源管理司似乎將其定位為實質法規命令,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所謂的法規命令是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但草案預告是以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 4 條規定為依據,與前揭行政程序法之概念不同,後續辦理公告時,宜修正依據為「電信管理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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