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教育部被賦予國家字形、字義標準訂定的責任,所以公布標準字體的部分比較是屬於教育規範的性質與目的性,因此要開放各界對國家字形規範的修改,是不是妥適,我想這個是必須要思考的。基於前面這樣的論述,及為解決國發會授權的問題,我們建議是不是還是採用 OFL 的方式去做授權,除不要標示來源單位是由教育部來提供,最重要目的是避免教學現場與社會各界對於字形體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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