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去修正第 36 條的辦法,我們有談到這個部分是不是要明列身分的問題,我們會有一些是個人的使用者、業者,現在水域遊憩管理辦法針對的都是屬於營利行為的部分,因此在這邊也可以明確規範一些一般個人的使用行為,這樣在管理上應該會比較容易一點,也會比較有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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