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聽起來如果今天是手機的話,手機目前實務上的APP,以我的理解,有些分管、有些共管等等,但絕對不是給NCC,手機並不是整包都算NCC的,目前是這樣,所以聽起來法協對於我們在個案上把Apple Watch跟小米手環當成類似手機、可以搭配很多APP的這個引導方向,目前暫時勉予尊重,但也沒有擴及到通案的意思。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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