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這次有整理三個命題,第一個是個資的定義,因為通傳會之前提供的書面資料當中有說到APP的使用者、實際設備的使用者不必然相同,蒐集的資料是不是可以識別特定的當事人是有疑義的,所以覺得這個資料流是否為個資本身是有爭議的,我們針對這個部分有作初步的回應,因為設備使用者跟APP的使用者是否為同一個人,本來就不是個資法在判斷個資的必要要件,縱使不是同一個人,也無礙於資料流,可能識別特定某一個人,而可能會屬於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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