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長官、夥伴大家好,原民會報告,首先針對原住民族就業代金的緣起跟各位長官報告,原住民族就業代金的部分是從87年政府採購法制定公布,88年採購法正式施行之後,第98條有明定,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超過100人,應該在履約期間僱用1%的原住民,如果僱用不足者應該繳納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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