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個議題,提議人有三個提議:第一個是建議修正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6條及第8條有關於其他違反法令事項的概括條款,認為內容有未盡明確的地方。第二個提案,提議的內容是要訂定涉嫌刑案懲處的程序。第三個,對於如果涉及刑案沒有善盡行政調查責任就予以懲處的人要懲處相關的違失人員,本議題經召開多次的會議已經獲得結論,也就是由本部警政署通函各警察機關,在員警涉及刑案的時候,也就是要依照公務員考績法及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不可以只以當事人涉及刑案等事實未明的懲處事由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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