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有幾點,賣假貨或者是詐騙,我認為這個部分從法的邏輯上,大家必須要聚焦一下,再聚焦一下下,我覺得今天找了司法法制單位應該也要過來一趟,他們有一些判定或者是認定上,甚至是否共犯與否,這是刑事局跟警政署這邊的反映,明明就是共犯、明明一起幹,但是卻沒有法令的責任,只因為他們有個完美的方程式,叫做「(假明星、假商品,假連結)×(境外或者是國外登記)」等於是外面的詐騙程式,稍早也沒有ID出來,遺憾的臉書、LINE的代表是否有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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