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你剛剛講的很有道理,如果現在是別人,沒有取得這個人的同意,又重新識別了這個人,這個時候那個行為人違反個資法。但是那個是他的犯罪,並不是我們在這邊有什麼疏失。因為假如這真的有疏失,其實內政部查居留證跟身分證有效與否的那兩個介面,應該早就犯法了。那個你有看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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