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個問題,院法規會提供一點看法,主要是基於教育部的書面意見第2頁強調「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運動產業範疇是以「身體的體能活動」為核心要素,我們覺得在討論電競產業到底能不能適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時,是不是要先回頭思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講的「運動」概念是不是像教育部解釋的,是以身體的活動為核心要素?是不是限於體育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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