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保費對合作社比較不公平,我也可以理解修法,健保署用這種歸類來表示一定要補繳補充保費,請問一下,如果今天是一個正職人員,我需要錢,我在別的地方兼職,我要去繳補充保費,我幹麻兼職?我可以做生意,我做小吃或者是其他沒有勞健保的職業,我一樣可以賺到錢啊!這哪裡來的健保法的公平制度,哪裡有啊!請告訴我,健保局哪裡有公平啊!一點都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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