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面是兩個不同的題目,一個是在擬稿階段,也就是還沒有形成政策的確定意思之前,我講的一切是腦力激蕩,腦力激蕩如果被斷章取義,這樣當然是很慘的事情,因為我當時只是說這三個做法,一個違法、一個違反物理定律等等,但是為何政府資訊公開法說這一些「以不公開為原則」,也就是不希望公務人員被斷章取義,拿著其中一個說違反物理定律,然後就說中華民國行政官員違反物理定律之類的,這個是有一開始的意思,政府資訊公開法本來就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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