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議開放資料專法的朋友,覺得有些高價值的司法跟監察院的資料,他們發現行政院開放資料作業原則沒辦法拘束到司法跟監察,司法高價值可能像判決書,監察是像政治獻金每一筆的筆數,當時開放資料法倡議者是為了漏網之魚,但其實裁判書的公開以及逐筆政治獻金的公開後來都用別的方式解決了,包含政治獻金法修訂,所以現在反而去拘束其他個院的壓力感覺稍微小一點,因為最高價值的那些有爭取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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