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空屋的原因很多,所以也需要一些排除條款,有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像例如被告,房子不能買、不能賣及不能租,這就不需要告知他們,我們其實想要處理投資客跟一些屋主不願意處理空屋的部分,如果短期內租不出去的部分,像一年可能有四個月的空窗期,我們可以針對空窗期的時間在一年中的比例來做等比例的課價,像有人持有三間空屋,其中一戶在1至4月是屬於低用度的使用住宅,我們可以看到3%的4/12然後再乘以公告底價,我認為比較不會影響到其他的縣市,針對房價所得比過高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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