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有關於專案讓受的部分,我們也清楚目前的狀況不太可能有這樣的做法,內政部也有回覆,不過內政部的回覆還是用社會住宅的概念來回覆,但是我們如果跳過社會住宅,合作社當然可以承租或者是標售公有土地,但是誠如1-3問題所講的,如果透過標租或者是公開標售,市場價格的部分對於很多社員來說是沒有辦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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