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考量公司法是一個組織法,而且目前提出來的版本,公益公司專章沒有辦法涵蓋合作社、非營利組織,所以我們在5月的時候,廣泛邀集了社會企業、政府部門及相關當時公司法提案的一些代表,我們想說是不是由經濟部先行規劃,以行政規則的方式來推動,因此我們當時擬訂了社會創新組織登錄原則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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