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O當然一定有經濟的功能,只不過金流方式跟企業不一樣,利潤分配方式不一樣,如果要訂一個社會企業的專章,是不是應該更寬廣?我覺得不會走美國的這一套體系,會更像英國CIC的系統,納進更多元的形式,去處理企業社會功能及NPO組織的經濟功能,這幾個面向都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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