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Q&A中有一條讓我覺得最疑惑的說明,兼益公司跟CSR有什麼不一樣?說帖說CSR對董事會決策並無強制力,是董事的裁量權而非義務,而兼益公司的社會責任是義務。但是我們知道未來上市櫃公司可能都要導入CSR,而未來的上市櫃公司都變成兼益公司了嗎?按照這樣的邏輯。也因此只要有ISO26000認證的公司都是兼益公司了,只是把企業社會責任變成義務的時候,這樣我覺得是很奇怪的事情,也真的跟最原初的目的,也就是推動社會企業行動方案或者大家期望社會創新的發展方向,我覺得那是背道而馳的。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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