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機關主動徵詢意見的話,這邊的意見是主動徵詢意見,然後PO應該要知道,PO提過來就可以了,意思是這樣子,所以「由各部會PO主動提出為原則」,如果國發會覺得很有必要的時候,我們還是保留,你們需要幫忙看,還是以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為主。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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