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如果章程明訂50%以上或者是60%以上去提撥基金的話,有沒有可能界定成,好比像以我的理解,宛如委員的社會企業專法,不限哪一個組織形態,提撥到一定程度就會是所謂的「社會企業」。但是這個在立法院還沒有三讀通過,但是一年之內要review,我們要盤整,但您的訴求是至少不要排除掉合作社,這個是很明確的訴求,等一下看經濟部有沒有要回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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