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人與人尊重的角度,像一開始的版本叫我簽我就簽,我覺得很單純,我尊重同性婚姻,但是後來兩邊這樣意見一起角逐,我就打給尤美女,我就打說「男女」改成「雙方」,我也不太能接受,是不是「男女」保留變成第二列可以改為「雙方」,這樣等於整個傳統的價值是以男女為主這一些要保留住,後來她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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