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我看了法規之後,目前法規的生產定義只有兩種,一個是自行生產、一個是委外代工,並沒有這一種共享的模式,因此我們在法規調適上會有很多的問題,我們會設想到非常多的問題,這一個部分食藥署對到經濟部,都會有很多的問題,因為工廠管理是對地、而不是對人,這個地是同樣的工廠,但是會有不同生產人的時候,像有產品標示,有負責廠商、製造廠商,兩個擇一,但是真的遇到狀況的時候,該歸責是誰歸責,食藥署那邊的非登看是誰去做,然後倉儲管理這一些東西,所有的法規會遇到很多問題,因為從來沒有遇到過這一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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