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本來不應該打斷,不過因為法協的朋友也在。剛剛提到這是基本法的性質,我們知道在基本法及作用法上面,其實一個是在定義說所有的部會都應該負的基本責任,這是所謂的基本法,那作用法的才具體說哪一些事要做什麼或者是有什麼法律效力,我想要問一下這邊提到的意思是,保證部會裡面有足夠專職人力,比較像是人力或者是組織法的東西,或者這邊是講說我們把5,000萬以下的所有東西都變成開放資料,現在是一個行政命令層級,但是同樣的只是提到法的層級,你講的是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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