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剛剛有提到有關於Airbnb在核心的定位上是在短期的租賃,並不是專業經營的部分,所以其實剛剛也有延續到前面提到的,也就是提到篩選機制的時候,是不是要建立一個回報的機制,這個機制由誰來認定?

像今天賣的產品如果有問題,它當然要下架,它當然也會提供很多消費者的保障,比如退費及保險的機制,但這個問題會回歸到到底誰來做認定,很直接以台灣現在的規範,如果在觀光的部分,如果在旅行相關的部分是觀光局定位,以及觀察的組織內去做執行,但如果不在這邊管理的時候,變成是單純的租賃行為嗎?租賃行為是要由內政部或者是哪一個部會來管理?

這東西其實與平台的本質有一定的牴觸,我必須要這樣講,因為平台越多限制,其實平台的成長越慢,因此這個東西其實是難以執行及難以讓業者主動執行,如何建立這樣的機制,或者是官方跟其他的ODE的其他平台是不是可以討論出一個不同的方式,這才是最根本的發展。

不管是旅館業管理規則或者是民宿的管理規定,這些東西是不是符合現在產業的現狀,我覺得這才是問題的本質,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