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實務的做法是,如果公司名稱跟其他的權利有競合,好比商標或者是公平交易法之類的話,這一整張要講的並不是我們管的,想要管的人按照公司法提起訴訟,是法院管,管完之後,登記機關就會強迫敗訴的那一方去變更登記,他們是等法院的裁決,不自己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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