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欄(三)裡面提到「針對民眾明顯誤解法規草案內容時,予以簡單說明」,所以這個並不是花更多時間在前面,因此前面講「應」或「得」的效力是非常類似的。大部分的情況,是如果有人跑錯攤了,或者回應根本不該在這邊,不要讓其他的回應者誤解這一次徵詢的內容,然後盡可能快的告訴他說這個其實不是在這裡討論,所以13條之1的用意是這樣。文字可以再斟酌,但是目的並不是要做實質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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