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2月6日修正通過之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已將大多數違反該法規定之罰鍰處分由原先2萬元至30萬元,大幅調高為2萬元至100萬元,並於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最高可至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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