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有談到Uber的例子,我們在想今天並不是每一個諮商師或者是醫師有能力架構平台,如果今天有一個類Uber的東西出來的時候,平台跟提供這一個專業服務的人,將來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其責任如何區別?我想這個東西也許在討論這一個部分的時候,肯定又會需要再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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