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
兩年。
這樣的例子可以給其他新創立的合作社,可以稍微延緩一下,就是前面兩年的人事費用可以cover。
是不是到第五個,就要disqualify?
沒有。目前是四位。
我們希望其他的社區在臺灣,不管是哪一個縣市想要做的時候,這一個資金的問題,永遠是存在的,因此如果沒有七成的貸款是來自於銀行協助的話,我們光用民間的力量,我們只能做幾個示範案,然後就會stop。
像我們跟第一儲蓄合作社借貸只能到300萬,但是今年的資金缺口,我們後面還有大概800萬至1,000萬,今年目標想要裝置的是這樣,所以如果有七成的貸款來自於銀行的話,今年燒這個東西很難做明年度的,如果我們開始講再生能源發展任何社區發展協會,如果社區大學有幾個小團隊想要做,大概只能做一個小屋頂或者是兩個小屋頂就會面對資金的困境。
你用這個特別是小規模,就是跟big player這種真正大型的資本投入再生能源是完全不一樣的,當我們要用社區分散型的,還是會有一個期初的,我們看到歐洲或美國的例子,其實商業銀行的融資力量要進來,不能只用合作社場的合作。
一個是新創時所需要的期初資本,seed money之外,你還是有drive force,再生能源碰到一個最大的(問題是),期初投資可能是第十年以後,每一個暗場才回來。
如果有稅單及未達五人就可以的話,是不是沒有在信保基金,有關於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不是有含那個?因為合作社目前在中小企業定義當中不含,這個才是最大的重點。
都有。
我們希望除了資金外,合作社的設立跟營運,應該讓更多人瞭解,這也是一種路徑,以上。
我先介紹一下,我們是綠主張綠電生產合作社,想要做氣候行動的公民組織,想要總用電端最多的都會區來做小屋頂型的公民機制發電,我覺得這樣的團隊以社會企業、公司,前面已經一人一千瓦,有綠點能創、陽光伏特家這樣的組織,我們希望也有用其他社區發展協會,或是其他人民團體的可能,合作社在歐洲已經超過三千個能源合作社,在德國可能就有一千個,我們希望在臺灣也有機會在社區當中推廣。
在去年年底我們有透過立法委員的陳請,想要做這一種解釋,應該講說經濟部也還算友善,然後提出來說要修法,在臺灣要修一個法,也沒有那麼快,我們還是提出,所謂新創組織跟具有social impact的團體是不是在這個部分比較快有認定的資格,不然在銀行的話,會覺得沒有辦法共用「信保基金」。
合作社跟其他的企業一樣,在成立的初期會跨越過第一年至五年,但是相對在臺灣,合作社在創新來講,這個是對於合作社運動,近年來有一個「Renaissance」(復興) 的趨勢,也就是古典社會企業的prototype,到了21世紀是不是還需要合作社?合作社的名字當中有一個「社」,我們來看人的集團,而不是資本的累積,後來發現當我們要跟銀行談所謂無擔保品借貸時,會有一個困境,就是在中小企業的發展條例當中,明列出來的組織當中並沒有合作社,連攤販都可以算,但是合作社並不算。
大家午安,黃淑德,我有兩個身分,一個是綠電的再生能源合作社,然後跨理事主席是創辦的時候要有一個代表人,我同時也是在主婦聯盟的消費者合作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