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過草稿了。
對。而且他所做得好不好,會由委員會來決定,像剛剛講的委員會,就是這一個Open Data做得好不好會由客觀的委員會來決定,如果做得很好,就給他們考績優等,就是至少會有這樣的影響力,這樣對他們有直接監督的效果。
我們需要一個類似資訊總處,也就是所有的獎懲考績、resource是生出來的,才有辦法控制這一些,假設考績還是由各部會的資訊長去打,依我的經驗,就不見得會跟某個政策績效掛鉤,會有這樣的問題,因此在這個過程中,還是回到剛剛那個問題,政委您將來跟部會講時要講清楚說,這一些人的考績將來是由…
資訊長是在各部會?
再來將來年終獎金或者是考績是誰打的?我覺得最後的關鍵在這裡,也就是獎懲的問題。
回到剛剛我一開始講的,最後這一些人某方面來講是兼職,因為有他的其他工作在部會裡。
我覺得這樣子很好,立了這個方式很好。
我很支持剛剛政委講的,也就是要成立一個院級的Open Data委員會,包括剛剛講的產業的人、技術的人;一定要有技術人才在內,各式各樣的人都要在內,而法規的人也要在內,瞭解出了問題會發生什麼事,所以我覺得各式各樣的人都要在裡面。
不過回過頭來說,誰做這一個決定?一個資料放出來,假如會不會有風險,要用什麼方法做,有些人去評估這個風險,我可以跟你說這個風險是千分之一跟萬分之一是否能夠接受,如果可以直接技術上的處理,大家也覺得很放心;不過還是要到我剛剛講要到「院級」的單位,這裡面可能有一些技術,有一些是法規、有一些是產業來討論,要各式各樣的數據大家可以看,到底有沒有價值去開放或者是開放資料會造成什麼風險,都可以提出來。
對,但是那個都很難。但我覺得這個是可以自動處理,不管是加在前一端或者是後面的data base在放出來有加上在裡面,我覺得這個都可以處理,所以就是說,我覺得技術的發展,這是很重要的問題,大家都針對這個研究,這個匿名化的方法將來會變成有很多新工具被發明出來協助,也就是可以減少大家對資料的疑慮。
有一些工具可以處理,像剛剛講differential privacy是可以跟其他的技術結合,像可以K匿名化,K不需要那麼大,也就是資料會讓你不能有本來有價值的資料,加上跟某些混合技術之後,還是有一點準確性的。我剛剛講的是,政委講的沒有錯,要各單位去做差分或者是K匿名化…
對,也就是永遠有十個有這樣的特性,所以1/10可以被辨識出來,大家就可以接受這樣的指標,而資料就可以開放,所以有些是可以靠技術面去解決,即使有一些問題沒有辦法回到技術面的問題。隱私權是Open Data最大的障礙,也是各部會的隱憂,我們可以從很多面、法規面來研究,可以看到類似技術的層面,而這一個技術是可以發展的。
現在有很多技術,用各式各樣的方法來減少被識別的方式,事實上發展技術的時候,一個資料給我,我可以判斷這個資料的風險多高,當然你可以想像出來很多駭客在這方面如何識別,可以做自動的工具掃一圈,來認定哪一些資料會有風險、開放,這個風險是可以被評估的,比如某一些技術的發展,像技術的資料開放,比如開源工具可以輔助、判斷及識別,即使結果並不會百分之百不會被識別,那個是機率問題。
因為我的團隊在做隱私權的研究,這個領域是有很多技術在發展,不管是K匿名化,也就是最小區K個人為準,但是發現不夠完整。
對,他們已經講到意見,已經決定的事,那就達成共識,這樣就不會有像各部會怕出事,然後就不敢做。
所以我會覺得政委講得沒有錯,也就是要有一個委員會幫各部會解決資料是否開放,如果不敢決定就由諮詢委員會來做,經過辯論之後來共同決定,這可能民間、政府,大家會比較願意接受。
但是我的重點是,比如我們最擔心是隱私權的問題,但是如果在國外能夠開放,我們要找出有什麼原因不能開放,隱私權當然是一個問題,比如去識別化或者是很多方法可以做,並不是資料敏感性都不能開放,而是風險評估之後可以做。
是否能夠開放的情況,我們也可以參考歐美,像歐盟的犯罪資料,像美國很少有那個,如果在哪個地方發生什麼案件,在那個地點不講,但是地點跟案件都有講,而這個資料其實對很多人很有用,比如哪一個地方不能去,但這在臺灣開放早先會有困難,有人會說影響房價或什麼。
但也並不完全是,如果DPA從很保守的角度來看是不一樣的,所以委員會一定是要各式各樣人,有的人是比較push、有些是比較保守的人,大家一起來討論。
我有一個想法,各部會某方面來講,他們有沒有能力作判斷?另外是是否願意負這個責任?最後的結果是,像剛剛政委有提到DPA,一定是院級的單位有疑問的或是有問題的,會在那個單位作決定,但是他要負責,就像部會很多事不用負責,並沒有哪一些專家學者。
另外,剛剛有提到Open Data這一塊,因為其實很多推動講很少,過去在推動的時候,由上而下會有很多要求,某方面來講沒有講,也就是基本上我可以做什麼事情,比如哪一個單位,像假設這個單位有評比,這個單位會獲得什麼樣的獎賞,如果有評比的話,各部會也許會更重視這一件事,以上分享。
針對第三點,我記得這一個問題很早就有了,那時候就有想法,也就是政府不應該要做App,如果要做App的話,要提出理由,我是不曉得那時候執行上怎麼樣。我瞭解各部會都想做App,但這個其實是很簡單院內的決定,各部會要做App要提出理由,因為當初開放資料很大的目的是因為要推經濟,如果要做這一些東西,完全會影響其發展,所以這一個事情要解決,應該是在院那邊有一個決議、政策,各部會就會在預算編列時很小心,大概是這樣。
我是黃彥男,我是前行政院科技會報副執行秘書,在我任內有推動協助政府推動Open Data,關心這個發展,所以希望來這邊交流一些想法。